債務協商的法律規定?
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:「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,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,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,或向其住、居所地之法院或鄉、鎮、市、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。」
另依據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」所公布之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前置協商說明》第3點:
「協商之債權範圍:因消費借貸、自用住宅借款、信用卡及現金卡契約而負之債務,包括資產管理公司承受之該等金融機構債權,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通知資產管理公司參與協商。另民間債權部分不納入前置協商,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依債務人提供之債權人清冊,通知民間債權人逕向債務人協商清償方案。」
所以,債務協商並不包含民間債務,銀行只會通知民間債權人,自行向債務人協商清償之方案。
實務上有抵押民間貸款的處理方式
有抵押之民間貸款,不論是第一胎、第二胎或第三胎,因當初以不動產做為抵押品,放款人便能依據合約直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和假執行,也就是「查封」和「拍賣」。
事實上,在債務協商前,銀行端亦多會先行查封貸款人之不動產。因為這是收回款項最快、也最有可能的途徑,因此不太可能放著不動產而不查封、不拍賣。
實務上無抵押借款之處理方式
只要是不動產需要經過地政事務所登記、申請,或是不動產的相關稅賦(稅務機關),都是代書的主要業務範圍。
有關無抵押品的借款,大多都是自己親友的借款,而且無法查證是否真實。若是債務協商連此類借款都納入,將會誘發債務人找人頭製造假債權,藉以稀釋銀行的債權比例,這樣銀行的債權將會毫無保障。
另外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也規定:「債權人為金融機構、資產管理公司或受讓其債權者,應提出 債權說明書予債務人。」意思就是,除了上述的債務,該條例並不給予保障。
所以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前置協商說明》第3點才會規定,由銀行通知民間債權人,自行向債務人協商清償之方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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